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除,2037,201107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037號
聲 請 人 楊法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92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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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03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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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
├──┼───────┼───────┼──────┼──┼───┤
│001 │摩根富林明證  │JF台灣增長基金│00000000    │1   │820.1 │
│    │券投資信託股  │              │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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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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