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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037號
聲 請 人 楊法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92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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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03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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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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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摩根富林明證 │JF台灣增長基金│00000000 │1 │820.1 │
│ │券投資信託股 │ │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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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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