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042號
聲 請 人 曾雯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9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
│附表: 100 年度司催字第939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
│001 │大華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0 │1 │1000│
├──┼────────────┼───────┼──┼──┤
│002 │大華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0 │1 │100 │
├──┼────────────┼───────┼──┼──┤
│003 │大華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 │1 │220 │
├──┼────────────┼───────┼──┼──┤
│004 │大華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 │1 │264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