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062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 理 人 陳豊文
陳正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林怡伸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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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06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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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發票日(民國) │金 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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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佳新消防實業有限公│84年7月11日 │5,000,000元 │
│ │司、陳雅芬、梁國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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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許永正 │86年3月15日 │4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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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莊金玉、黃重平 │85年11月1日 │6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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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陳湘怡 │86年3月10日 │3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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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張建生 │86年3月6日 │1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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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楊堆泉 │86年5月5日 │4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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