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除,2063,201107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063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
呂梅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婷玉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063號│
├──┬───────┬──────┬───────┬───┤
│編號│發    票    人│發  票  日  │金額(新臺幣)│年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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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陳美臻、王書彥│87年9月23日 │3,980,000元   │9.08% │
├──┼───────┼──────┼───────┼───┤
│002 │汪炎輝、古瑞瓊│87年12月30日│  460,000元   │9.57% │
├──┼───────┼──────┼───────┼───┤
│003 │汪炎輝、古瑞瓊│87年12月30日│1,670,000元   │8.82% │
└──┴───────┴──────┴───────┴───┘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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