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064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 理 人 蔣惠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式瑜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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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0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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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類│ 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金 額(新台幣)│ 本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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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蕭三瑞、高靜敏 │ 空白 │85年9月17日 │ 空白 │2,850,000元 │ 空白 │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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