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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068號
聲 請 人 吳美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9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式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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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0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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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 │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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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75ND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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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75ND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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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 │1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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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 │1 │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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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 │1 │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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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 │1 │1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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