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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074號
聲 請 人 全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一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9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德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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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07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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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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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聯天科技股份有限公│聯邦商業銀行中山簡│99年9月25日 │5,565元 │UI0000000 │
│ │司 賈華文 │易型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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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彥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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