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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079號
聲 請 人 何忠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9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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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07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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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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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戴文瑞│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00年3月23日│126,500元 │126679 │
│ │ │萬華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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