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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081號
聲 請 人 呂承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1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該支票迄今亦未尋獲,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1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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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0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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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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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大真武工程股份有限│華南商業銀行中山分│100年3月15日│80,000元 │AD0000000 │
│ │公司 林港豐 │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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