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090號
聲 請 人 石錦萃
代 理 人 鍾文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88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林怡伸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美華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090號 │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
│001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7ND000000 0 │1 │1000│
├──┼────────────┼───────┼──┼──┤
│002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7ND000000 0 │1 │1000│
├──┼────────────┼───────┼──┼──┤
│003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7NX000000 0 │1 │420 │
├──┼────────────┼───────┼──┼──┤
│004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 0 │1 │444 │
├──┼────────────┼───────┼──┼──┤
│005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 0 │1 │1000│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