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131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梁育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870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131號 │
├──┬────────┬──────┬──────┬─────────┤
│編號│發 票 人 │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
│001 │魚弘企業有限公司│82年8月12日 │83年2月28日 │3,000,000元 │
│ │曾志雄、曾志雄、│ │ │ │
│ │趙廷慶、邱志憲、│ │ │ │
│ │林友福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