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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事聲字第127號
異 議 人 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嵐瑋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蔡桃花間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4 月9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案由欄中關於「101 年度司執字第27109 號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101 年度司執字第21709 號裁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佑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湯郁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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