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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事聲字第185號
異 議 人
即 第三 人 謝諒獲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榮
代 理 人 梁穗昌律師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債權人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巨造預力股份有限公司、江俊華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對於民國101年1月30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所為99年度司執更字第6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裁定於民國101年2月1日送達於異議人前指定之送達地址即台北郵政信箱117-317號,惟異議人於101年2月17日始以電子郵件聲明異議,已逾前開法律所定之異議期間,其異議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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