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1,事聲,298,201209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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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事聲字第298號
抗 告 人 台灣愛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韻雅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昀昇金屬有限公司間返還提存物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9月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杰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怡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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