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仲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郝龍斌
代 理 人 李宗德律師
嵇珮晶律師
劉昱劭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柏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選任主任仲裁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