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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251號
原 告 余坤益
訴訟代理人 朱立鈴法扶律師
被 告 三卓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盛昌
訴訟代理人 陳麗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具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0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1年10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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