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1,勞訴,27,2012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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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27號
原 告 吳宛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港精剪屋、唯松山快速剪髮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民國101年5月8日具狀追加請求被告給付職業災害之醫療費用、薪資及資遣費共計新臺幣陸萬伍仟壹佰參拾陸元,追加後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玖萬柒仟貳佰壹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參佰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陸佰肆拾元,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佰陸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彥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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