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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42號
原 告 Mc Carty John Justin
樓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口碑英語補習班及陳昭蓉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810 元,惟原告於民國100 年4 月27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7 萬8,334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萬3,672 元,扣除原告前所繳納之裁判費外,尚應補繳4,86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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