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1,勞訴,7,201205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7號
原 告 台北市私立赫哲文理短期補習班

法定代理人 紀慧嫻
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律師
被 告 蔡偉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6月7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21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魏式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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