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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71號
原 告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安旋
訴訟代理人 羅天綱
被 告 陳立璿原名陳中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條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北市南港區○○○路○ 段184 之7 號2樓,有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戶役政系統資料無誤。
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地方士林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晏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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