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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陳盛泉即富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富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陳盛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富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富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富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投資人清算財產分配報告表、監察人審查報告書、承認清算完結日財務表冊並選任陳盛泉為簿冊保管人之民國101 年4 月24日董事會議事錄及簽到簿、保存之簿冊及文件清冊、保存人同意書、國稅局無欠稅證明文件等件呈送本院而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且經徵得陳盛泉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該人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保存人陳盛泉之同意書、保存簿冊及文件清冊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1 年度司司字第45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屬實。
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郭人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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