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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吳自心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煌玉石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除已辦理拋棄繼承之法定繼承人以外,其他適合擔任相對人煌玉石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之人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益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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