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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262號
聲 請 人 徐素馨(MAY HSU)即美商瑞雷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美商瑞雷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徐素馨(MAY HSU,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住臺北市北投區○○○路○段112巷8之4號5 樓)為美商瑞雷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美商瑞雷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外國公司之清算,以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或分公司經理人為清算人,並依外國公司性質,準用本法有關各種公司之清算程序;
又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
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80條第2項、第33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美商瑞雷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並將清算前、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清算期間現金收支明細表、損益表、清算申報書收據聯呈送在案,美商瑞雷股份有限公司復選任徐素馨(MAY HSU )為簿冊文件保存人,徐素馨並願擔任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徐素馨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並有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單、簿冊保管人同意書附卷為證。
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1 年度司司字第25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屬實。
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昱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婉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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