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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291號
聲 請 人 林玉界即久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久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於本件聲請事件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程序費用為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如期補繳。
二、聲請人應提出經久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同意選任之簿冊文件保存人與其身分證明文件,及簿冊保管文件清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杰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怡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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