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1,司,291,2012102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291號
聲 請 人 林玉界即久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久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林玉界(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久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久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

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久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1年9月25日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等呈送在案,且經徵得久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同意選任林玉界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林玉界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清算期間之帳簿、表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文件保管清冊、股東會議紀錄等為證。

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杰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怡屏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