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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300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吳自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聚茂交通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未據聲請人繳納。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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