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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305號
聲 請 人 程慶海即群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代 理 人 陳禮海會計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程慶海為群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群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
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主張群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清算完結,並向本院聲報在案,經徵得程慶海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爰聲請指定程慶海為保存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同意書、簿冊文件明細表附卷為證,並經本院調取100年度司字第470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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