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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311號
聲 請 人 詹宏志即網家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網家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網家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詹宏志為網家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網家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網家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網家公司)之清算人,主張網家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經徵得網家公司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為網家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業據提出股東同意書、網家公司帳冊清表、保管簿冊文件同意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閱100 年度司司字第572 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
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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