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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323號
聲 請 人 蘇士光即達爾東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蘇士光為達爾東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達爾東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主張達爾東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等呈送在案,經徵得蘇士光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蘇士光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其提出101 年4 月13日股東臨時會議事錄、保存簿冊文件同意書及帳冊清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0 年度司司字第638 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內聲請人所提清算期間內資產負債表、清算後財產目錄、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清算後資產負債表等查對無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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