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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77號
抗 告 人 匯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境鴻
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律師
鄭佑祥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穎立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本院一百零一年度司字第七十七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又本件抗告人於抗告狀內載明代理人為陳佳瑤律師、鄭佑祥律師,惟未提出委任狀,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及提出委任狀,如未依限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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