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1,司促,13555,2012071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35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革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肆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惟因請求金額與本金差額之請求原因事實未臻詳盡,本院於民國101 年6 月6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請求金額扣除本金後之欠款總額,其請求原因事實及計算方式,該裁定於101年7 月5 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是關於請求金額與本金差額新臺幣46,174元部分,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