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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36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伯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總額與本金間差額部分,前經本院以其請求原因不明裁命補正,逾期仍未陳明,此部分書狀程式顯有欠缺,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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