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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40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家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陸仟壹佰叁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惟因請求金額與本金差額之請求原因事實未臻詳盡,本院於民國101 年6 月1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請求金額扣除本金後之欠款總額,其請求原因事實及計算方式,該裁定於101年6 月21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是關於請求金額與本金差額新臺幣6,990 元部分,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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