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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44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冠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柒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肆仟伍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壹仟柒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日起至九十五年一月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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