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1,司促,14513,2012070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45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勝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零捌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玖仟玖佰玖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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