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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45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麗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勝榮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許勝發
一、債務人勝榮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佰叁拾肆萬壹仟玖佰伍拾元,及其中各如附表一所示金額,各自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億貳仟捌佰肆拾萬元,及其中各如附表二所示金額,各自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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