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13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號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7號
代 理 人 葉懿慧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秉澧
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片語■(連帶)清償新臺幣■中文金額轉換■元,及自民國■中文日期轉換■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__計算之利息,並■片語■(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