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1,司促,21406,20121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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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14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家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剛信、李政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陳剛信、李政穎發支付命令,惟因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3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裁判費500 元、請釋明相對人住所、請釋明具體明確之請求金額、請釋明具體明確之事實理由及其法律依據、請提出聲請狀底簽章正本。

該裁定於101 年9 月4 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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