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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簡字第41號
原 告 吳信德
訴訟代理人 陳培芬律師
被 告 吳寶月
被 告 吳信宏
被 告 吳美君
被 告 吳信雄
兼前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吳佳玲
被告即承受 吳珏
訴訟人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9月25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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