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海商字第19號
原 告 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素貞
訴訟代理人 梁仁豪
被 告 日本郵船株式會社
法定代理人 工藤泰三
被 告 日商日本郵船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牛山啟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貞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01年度海商字第26號民事訴訟之裁判,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經於民國102年3月21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經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308號民事裁定駁回上訴確定,業經本院查明確認無訛。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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