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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918號
原 告 都育普
訴訟代理人 王之穎律師
邱德儒律師
洪維煌律師
徐鈴茱律師
被 告 萬象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乃維
訴訟代理人 林宗憲
被 告 敦南通商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何麗惠
訴訟代理人 張旭業律師
楊珮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立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奕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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