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1,訴,4473,20150629,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473號
原 告 CYBERNET MANUFACTURING INC.
法定代理人 Hossein Asadi
訴訟代理人 簡秀如律師
湯舒涵律師
被 告 東莞協宇塑膠製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岳明
訴訟代理人 王敬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違反模具移轉合約事件,被告聲請命原告供訴訟費用之擔保,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其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所載原告之法定代理人「POURAN SHOAEE」,應更正為「Hossein Asadi」。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原告聲請裁定更正,自應准許,爰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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