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1,重訴,615,201508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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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615號
上 訴 人 束崇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永光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46萬8,4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萬9,4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又菁
法 官 林芳華
法 官 歐陽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徐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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