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1,重訴,817,201506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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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817號
上 訴 人 甯彬
被 上訴人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更名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王明我
被 上訴人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蘇建榮
被 上訴人 臺北市瑠公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林濟民
上列當事人間因101年重訴字第817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5,999,1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22,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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