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2,事聲,1972,201306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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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事聲字第1972號
抗 告 人 初佩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間聲明
異議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2 年5 月17日裁定,提起抗告。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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