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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事聲字第1992號
抗 告 人
即 異議人 蕭俊仁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戎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5月1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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