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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再微字第1號
再審聲請人 上置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香蘭
再審相對人 陳素燕
上列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02 年1 月9 日102 年度小上字第1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程序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有所明文,此為聲請再審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再審,並未繳納聲請再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16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聲請人時起3 日內補繳聲請再審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2 年5 月2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回證1 份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再審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50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陳杰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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