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再易字第23號
再審原告 太聖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傑
上列再審原告對再審被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1年度簡上字第354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萬8849元(本訴部分44萬8501元,反訴部分9萬034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876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洪文慧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世維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