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執字第64號
聲 請 人 賴瑜宗
相 對 人 張崇裕(即打卡小吃店)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二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
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賴瑜宗與公司雙方就本案爭議事項(工資、勞健保及6%勞退等)以新臺幣24,230元整達成和解;
資方應於民國102年5月10日前將前述和解金額於打卡小吃店(臺北市○○區○○里○○路○段000號1樓)交給勞方,並填列有關給付之文件」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工資、勞健保及勞工退休金等爭議,於民國102年4月22日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調解成立,兩造在調解委員見證下,就調解方案:賴瑜宗(即聲請人)與公司雙方就本案爭議事項(工資、勞健保及6%勞退等)以新臺幣24,230元整達成和解;
資方應於102年5月10日前將前述和解金額於打卡小吃店(臺北市○○區○○里○○路○段000號1樓)交給勞方,並填列有關給付之文件之內容達成合意。
詎相對人迄未依約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兩造關於工資、勞健保及勞工退休金之勞資爭議,前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臺北市政府102年5月1日府勞動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102年4月22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
又相對人並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及聲請人提出之存摺影本可稽。
故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號第2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