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2,勞執,72,2013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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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執字第72號
聲 請 人 李裕仁
相 對 人 高峯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宜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五日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調解方案所載「資方應給付勞方新台幣81,678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工資等爭議,經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會於民國102 年4 月25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發給勞方工資新台幣81,678元,於102 年6 月3日前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

詎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1 件為證。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兩造關於工資等勞資爭議,前經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如主文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102 年4 月25日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1 件為證。

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汪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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